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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网购安全最危险因素

2014年03月12日07:00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陈丽平

  由于网络购物具有价格低廉、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以及品种多样性等特点,正好顺应现代人快节奏的生活需求,所以被越来越多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的消费者所广泛接受。

  “网络购物在带给人们丰富商品和便捷服务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问题。”安徽省话剧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徽儿童艺术剧团团长朱海燕代表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影响网络购物安全的最危险因素之一,给用户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直接威胁,亟待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与网络交易的火爆相比,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网络销售的法律法规。对网购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依靠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来解决。

  “这些法律法规对网购来说针对性和操作性都较差,对于诸如应如何妥善保管收集来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如何处理、什么机构负责执法等问题都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导致一些人利用客户信息非法牟利。”朱海燕指出。

  尽管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但仍然处于探索阶段。“政府侧重于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鼓励和支持,对于如何监管网络交易中涉及到的多个行业,还缺乏一套完整的体系。”朱海燕说,我国现阶段所依靠的传统工商业监管模式,在对网络交易监管中,存在取证困难、责任主体不明确等诸多问题。

  朱海燕认为,正是因为我国立法相对滞后,对违规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企业惩罚力度不够,才使一些管理不善的企业频繁出现因利益驱使而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行为。

  为此,朱海燕建议:通过立法明确界定隐私权的概念,使隐私权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尽快补充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律规定,将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隐私安全和个人数据安全作为消费者安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制;尽早制定电子商务法,以明确网络购物中责、权、利关系,保护网购客户个人信息安全。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还应加强对网络购物有关行业的监管。”朱海燕建议,采取以网监网的方式,成立专门的、垂直式管理的网络监管机构,对网购的监管打破地域和部门权责限制。同时,加强行业内部监管体系建设,严格网购行业市场准入制度,规范涉及网购的多个经营主体资格,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探索行业自律模式,填补监管空白。

  朱海燕建议,对擅自公开、出售或不当使用网购客户个人信息,造成客户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关部门要加大惩罚力度。可考虑实行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以此增加泄露个人信息的企业违法侵权成本。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侵犯个人隐私、造成的危害达到一定标准的网购企业逐出电子商务领域,实行市场禁入。建立黑名单制度,把侵害用户个人隐私的快递、电商企业、网络卖家等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示。

  本报北京3月11日讯

(原标题:网购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应予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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